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及分析(产品质量法的著名案例)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既包括一切生产者,还包括与生产和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产品”一词,从广义上说,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也包括手工业、加工工业的各种产品。
2.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非用于销售的产品,即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也不对其制作者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严重质量问题包括: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正确。 《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