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2.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3.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