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你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运、使用和处置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人民群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该条例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监督、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的处罚。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