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时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该法规定了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4.计量器具包括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5.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器具”(如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即测量精度),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