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问题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产品质量法》的组织实施部门,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统一规划、审批、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协调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专业检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质量纠纷的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工作等等。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受害人在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购买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产品质量赔偿方面,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消费者在面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