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产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包括厂名、厂址、商品名称、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国家要求标注的内容。

1.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4.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