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在调整范围、侧重点和内容上存在差异。
1. 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典则涵盖了更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债务、合同等。
2. 侧重点:产品质量法侧重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则更注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
3. 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民法典则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总的来说,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都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但在调整范围、侧重点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民法典原则性规定较多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