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特性分为哪三大类(产品质量特性通常包括)
1、产品性能:产品应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如电视机图像好,声音清晰,即是性能的体现。
2、产品寿命: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作期限。
3、产品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如产品无故障工作时间,精度保持时间长短等。
4、产品的安全性:指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
5、产品的经济性:产品寿命周期费用的大小,即产品的使用成本
产品质量特性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物质方面:如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
2、操作运行方面:如操作是否方便,运转是否可靠、安全等。
3、结构方面:如结构是否轻便,是否便于加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
4、时间方面:如耐用性(使用寿命)、精度保持性、可靠性等。
5、经济方面:如效率、制造成本、使用费用(油耗、电耗、煤耗)等。
6、外观方面:如外型美观大方,包装质量等。
7、心理、生理方面:如汽车座位的舒适程度,机器开动后的噪音大小等。
、产品责任的特点
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
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产品质量责任存在的特点就是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