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产品质量法案例(最新的产品质量法案例)
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在调整范围、侧重点和内容上存在差异。
1. 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典则涵盖了更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债务、合同等。
2. 侧重点:产品质量法侧重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则更注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
3. 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民法典则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总的来说,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都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但在调整范围、侧重点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民法典原则性规定较多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